一起非法集資的案件中可能會牽涉到許多的公民參與其中,而非法集資被查處之后就要對所有的參與者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罰,但是在為犯罪活動工作的人當中并不全是了解到事實的人,如果國家不考慮這些問題直接一并處罰似乎有些不公平,那么,非法集資知情與不知情處罰區別是什么?
一、非法集資知情與不知情處罰區別是什么?
當事人被作為集資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卻不知情的,可以委托律師辯護,并且積極配合公司機關的調查,這樣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關于依法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通告》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非法集資行為如何認定
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企業擅自從事下列活動一律認定為無效: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準,以借貸或其他任何名義向職工或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包括擅自從事的以還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集資活動,或者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募集股份的集資活動。
所以那些被無故牽涉的公民只要存在不知道實情的前提下就不會被當做犯罪分子處罰,只有那些從一開始就了解到自己的所做的行為屬于犯罪的非法集資而沒有停止的人才應當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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