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息日工資應該怎么算
工資報酬是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勞動報酬。一般來說,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帶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應該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不過,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認為另外100%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資。
二、年終獎金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征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于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
此外,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須發放加班工資。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并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雖然在休息日勞動者是沒有工作的,但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此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工資的。也就是說休息日工資是按照平時的日工資進行計算的。而要是有單位不支付休息日工資的話,此時勞動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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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孟輝 國家三級(中級)律師 ·工作地域:安徽, 中國 上海,中國 ·聯系方式:19965226534/18856159515 ·郵箱:18856159515@163.com 執業領域 王孟輝律師的執業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和家族財富管理以及合同糾紛處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糾紛、家族財富傳承、合同糾紛、鐵路有關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等業務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熟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則與實務操作流程,能夠通過靈活運用爭議解決手段,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綜合解決方案,并最終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王孟輝律師兼具傳統民事與現代商事法律思維和實務經驗,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案件,對案件具有敏銳的專業洞察力與深入獨到的理解認識。王孟輝律師辦理過高凈值人士婚姻繼承糾紛、大型國企與民企糾紛、鐵路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金融票據糾紛、金融借款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等諸多疑難復雜案件,處理的重大案件所涉標的額累計數百億元。其服務的客戶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及高凈值人士,不僅為客戶提供專項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而且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王孟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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