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一件違法的行為,在生活中時不時的也會聽說有關于這一方面的事情。那么大家知道非法集資的金額怎么算嗎?非法集資的金額有時也會有重復,如果有重復的話那應該又該怎么算呢?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非法集資金額重復計算的方式。
(一)累計計算符合立法本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并不以投資人的財產損失為構成要件,侵犯客體僅為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說在該犯罪中,計算犯罪數額的意義并不在于顯示投資人的損失情況,而在于揭示犯罪分子破壞國家金融秩序的程度。與《非法集資解釋》將集資詐騙罪的追訴標準單一局限于詐騙數額不同,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集資數額、投資人損失與集資對象人數、影響和后果并列列舉,說明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追訴的實質并非是因為其給投資人造成了多少損失,而是因為其對金融秩序的破壞達到了一定程度,當然投資人的損失也可以但僅是從一個方面反映這種破壞程度。此外,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集資數額和投資人損失分別作為兩種不同的追訴標準分別列舉,并設置了不同的數額,說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集資數額與投資人損失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犯罪分子對一個投資人一次吸收存款的行為和重復吸收存款的行為,雖對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可能不產生實質影響,但是對金融秩序的破壞的持久性、整體性方面顯然是不同的,每完成一次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都是對金融秩序一次新的破壞,這種破壞的影響在實踐中是立體的,體現在擴大集資的規模、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等多方面,但是在司法認定中,只能體現在投資金額的累計計算方面。
(二)累計計算與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相一致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有甲、乙、丙、丁四個投資人,每人投資100萬元,在犯罪成立的條件下,該案的犯罪數額都應當是400萬元,針對這一點應該沒有異議。如果案發前犯罪分子歸還甲100萬元本金,按照《非法集資解釋》“全額計算”的標準,該案的犯罪金額仍然是400萬元。此時如果甲將該100萬元本金再次投入此非法集資中,按照重復投資累計計算的方法,該案的犯罪金額應為500萬元,按照反對意見仍為400萬元。在此,我們假設甲收到返還的100萬元本金后,沒有重復投資,而是將100萬元本金借給也想投資但苦于無錢的好友戊,戊將甲的100萬元本金以自己的名義投入該非法集資中,此時無論是持何種觀點,案件的犯罪數額都應當是500萬元。
甲將返還的本金重復投資還是借給他人投資是否影響犯罪分子行為的認定,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么為何根據否認累計計算的觀點會計算出兩種不同的犯罪數額,主要是因為該觀點錯誤地將投資人的實際損失與集資數額相混同,導致無論在立法本意還是計算方法上都與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存在矛盾之處,而這種矛盾將會造成司法實踐中個案的標準不一,引發司法不公平。我們應當透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在確定追訴標準方面存在的差異,看出二者計算犯罪數額方法的差別進而明確犯罪數額認定意義的差別,抓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確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看到了這兒想必大家對于非法集資這件事情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于非法集資金額計算也有了一定的認識。對非法集資這件事情
我們要離得遠遠的,不要沾惹上此事。以上就是我整理的關于非法集資金額重復計算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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