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非法集資案件在全國范圍內都有發生,這種案件雖然不是嚴重刑事犯罪,但是對社會的危害也很大。在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中,有一個是參與人數,受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必須要在受害人數上達到要求才行。那么,非法集資集體規定是什么?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非法集資集體規定是什么?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方式是什么?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2、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3、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非法集資集體規定,構成非法集資犯罪,如果是個人犯罪,集資人員要達到三十人以上,而單位犯罪的,集資受害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目前,隨著互聯網理財的發展,在網上進行非法集資的不法分子很多,這一點大家在理財的時候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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