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拒執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達到情節嚴重會處以三年以下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處以一定罰金。滿足兩個條件才會被判定為拒執罪。在最后期限選擇配合執行的,可從輕處罰;需要支付贍養、撫養費用拒不執行的從重處罰。以下是量刑規定:
一、刑法量刑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法釋〔2015〕16號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1、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債權人受到損失、執法者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并被坑法行為對待是滿足拒執罪的條件之一。若有血緣關系的人或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費用抗法,加重刑罰。具體可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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