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對于被告人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結果而拒絕執行的行為規定為拒執罪。拒執罪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劇情情形的嚴重程度,法院進行判決。那么,拒執罪能判多少年?小編下面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供您參考!
一、拒執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認定情節嚴重卻成了一個難點。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下發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3條對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作出了規定;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其中第二條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進行了解釋。對照來看,兩個解釋的側重點是不相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情節進行了列舉,而《立法解釋》則是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范圍進行了說明。但是兩個解釋有一個共同點,即均采用了“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這一表述。由此,認定“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標準就成了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問題。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拒執罪的情節如果嚴重,法院會判決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如果被告人有能力執行,應該立刻執行法院判決,否則會引起更加嚴重的后果。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拒執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拒執罪到公安局什么部門立案?
拒執罪移送申請書應該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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