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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刑事和解 ? ? 刑事諒解書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 ? 刑事案件管轄? ?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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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件當中的廣大受害者在報案以后,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非法集資款被騙的錢能要回來嗎?其實關于這個問題也是我國公安部門比較關心的,但是現實卻是非法集資案件在處理的時候,不像普通老百姓想象的那么簡單。有些非法集資案件跨區域,跨省市,涉及領域較多,在辦案的過程當中,困難也是非常多的。
一、非法集資款被騙的錢能要回來嗎?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于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于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最后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二、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三、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我國制定的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當中明確規定,非法集資案件所追回來的款項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給受害者,至于非法集資款被騙的錢能要回來嗎的這一問題,肯定只要參與了,那么絕大多數情況下,非法集資被詐騙的錢都只能夠追回少數的一部分,全數退還的情況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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