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刑事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立案標準,因此在具體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之后,還需要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如果沒有達到,則可能會認定為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有一些連違法行為都算不上。那大家知道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嗎?律霸小編帶來盜竊罪立案標準2017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盜竊罪立案標準2020
《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后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于對前后兩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另外,對于有情節嚴重情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一般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范圍、較短的時間范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2013年《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的多次盜竊,指兩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處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后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于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復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戶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兇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入戶盜竊
一方面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戶的場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戶都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比如盜竊金額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攜帶兇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那么,扒竊時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為兇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筆者認為對此應嚴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不應認定為兇器--因為,扒竊也是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五)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扒竊是此次修正后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戶盜竊和攜帶兇器盜竊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可以一次行為而不問數額即構成犯罪;而扒竊則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有侵犯人身的危險外,只侵犯財產權。所以應該再設定一個數額標準,比如500元,以此來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和一次扒竊5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按照我國最新法律的規定,現在一般的盜竊行為只要數額達到了2000元以上的,那么此時就會以盜竊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可能在一些經濟偏遠的地方,對盜竊罪的定罪數額要求比較低,這點還請大家知曉。
盜竊罪多少錢判刑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以及量刑標準
盜竊罪無罪辯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機關可以遲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嗎
2021-01-06最新勞動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2021-02-22如何處理醫療事故
2020-12-212020年公司具備什么條件才能上市
2021-02-22交通肇事死亡事故禁駕多久
2020-12-08個人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內責任怎么認定
2021-02-16二審法官還會給調解嗎
2021-03-2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是否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呢?
2021-01-18自建房申請書怎么寫
2021-02-08怎么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
2020-11-25怎么界定是否為勞動關系
2021-01-09天津下崗職工轉移勞動關系 申請獎勵程序
2021-02-05產假期間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0-12-17員工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2021-01-25異議代簽名保險公司是否要賠
2021-01-28人身保險投保方擁有怎樣的權利
2021-01-28酒后駕車致人死亡 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1-24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限制
2020-12-23無責以買保險撞死人要坐牢嗎
2020-12-04保險合同有哪些基本分類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