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熟知的交通工具包括了汽車、火車、輪船等等,而對于這些交通工具,如果實施了損壞的行為,那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害。因此我國對故意損壞交通工具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都規定為了犯罪,不過此時要看是否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那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雖然后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
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
刑法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行為人主觀心態的不同,此時構成的罪名不同,而法律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處罰也是有所差異的,自然對故意犯罪的的處罰要重一些。至于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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