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現在是一個信息化的時代,但是在生活當中涉及到一些商業機密的情況下,所有信息的取得必須是通過正規的合法的途徑才可以。如今隨著信用卡消費的群體越來越多,有一些違法的犯罪分子開始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的信息,擾亂我國的金融市場。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認定是什么?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認定是什么?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復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二、概念
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2、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為犯罪對象。信用卡信息資料是關于發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由發卡行在發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磁條中,成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信用卡偽造犯罪的重要資料,因而,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為屬于偽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為。客觀行為方式包括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三種方式。
“竊取”是指行為人以自以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方法具有多樣性,可以是窺視,也可以是破解;
“收買”是指行為人以有償的方式獲得他人出賣的信用卡信息;
“非法提供”是指將通過非法或者合法手段獲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轉讓他人。立法并未對非法提供行為的有償性作出規定,但基于刑法解釋合理性的要求,無論行為人以無償還是有償的方式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轉讓的均應認定為轉讓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竊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三、立案標準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認定是什么的全部內容。本罪是指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私自為他人提供信用卡的信息。同時竊取和收買是兩種不同的犯罪手法,我國刑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犯本罪,用卡交易達到一張以上,就會進行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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