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品市場一片繁榮興旺,許多勤勞智慧的創業者通過自己的雙手獲取了財富,但還有一些法律意識淡薄、投機取巧、動歪腦筋的經營者,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來斂財,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而且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于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關于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上述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志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客觀方面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行為,制假,直接生產假的產品并偽造成真產品進行銷售;摻假,在真的產品中摻雜一部分假貨銷售;還有兩種冒充行為,一個是用質量差的產品冒充真的優質產品,還有是比照真產品但降低質量標準生產的產品。
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該怎么辦?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產品質量問題怎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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