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構成放火罪。而且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不過放火的動機影響量刑。那么,放火罪是如何處罰的?若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放火罪是如何處罰的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人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條文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另外,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如果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放火罪,最好是及時請專業的辯護律師與司法機關溝通,早日脫離牢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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