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是指個人或者是單位沒有通過國家的審批,擅自就股票等項目進行集資的行為。非法集資是屬于一種嚴重違反法律的事情,而且違反的是我國刑法,因此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會判處有期徒刑。那么非法集資罪判一年多是否合理,非法集資罪和合法的民間借貸有什么區別。
一、非法集資罪判一年多合理嗎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此非法集資罪判刑一年多是合理的。
二、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我國法律體系沒有民間借貸的概念,它是相對正規金融機構而言,所謂正規金融機構就是經國家批形式準的機構和業務,民間借貸就是在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之外的借貸行為。為了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業和個人的資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個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醫療費,從這方面來看,得到正規的金融是很困難的,所以就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資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一種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征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社會性就是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形式收資金,民間借貸是有特定對象的,非法集資罪是不特定的;利誘性,公開承諾給你回報多少;公開性,就是對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宣傳。從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間借貸形式現在法律上沒有禁止,非法集資罪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間借貸是可能演變為非法集資罪形式的,比如一個小微企業主在初創的時候為了解決資本金的需要,會通過地緣、人緣、血緣關系來籌集資金,這個最初可能是民間借貸,就是幾個非常熟的人、親朋好形式友籌集一部分資金。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資金需求的擴張,在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他通過正規金融得到資金無法滿足需求的時候,就會尋求其他渠道形式來募集資金,甚至鋌而走險搞非法集資罪。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罪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罪風險自擔。
對形式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罪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機關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確區分兩者界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準確定性以后,構成非法集形式資犯罪的才實施打擊,對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國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始終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發展并重的原則,落實寬嚴形式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堅決打擊處理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而且在懲治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除了要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之外,對其他利形式益受損人的權利要全力加以保護。實際上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獲得的高利吐出來,就是對廣大參與集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
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集資罪判一年多是屬于一種正常的范圍內的。非法集資罪會按照涉案金額、認罪態度、在犯罪行為中是否占主導地位來進行量刑。因此,觸犯該條法律的時候,需要盡量的獲取受害者的諒解,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后必然會有這大量證據,因此不能抱著僥幸心理。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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