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拐賣兒童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對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同樣也規定為犯罪了。只不過,在立案與量刑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況下收買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此擬作出新規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后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鑒此,草案二審稿修改相關條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起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中對收買被拐兒童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在今天的再審稿中進行了又一次的修改,將草案一審稿中“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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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兒童是犯罪嗎?
?如何認定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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