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用人單位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于這些勞動者們來說,他們自然是不想再為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了。并且他們想要追回自己的工資,因此他們想知道離職后老拖欠工資的規定是什么?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對于拖欠工資問題在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有: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于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財產類犯罪中增加了一個新罪名——惡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拖欠工資的出處有很多,但其中重要的是《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
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制定、調整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指導監督。各地要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可以明確的一點是,離職之后拖欠勞動工資,這個拖欠的工資部分,肯定需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償還的,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不還的話,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責令用人單位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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