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的概念
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 稱。這些心理因素包括認識、情感、意志、性格、興趣、需要、動機、理想、信 念、世界觀、價值觀以及心理狀態等。
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響和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 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懲罰的各種行為的總稱,包括刑法中規定 的故意犯罪行為和過失犯罪行為兩大類。
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既有區別,又密切聯系,兩者的關系錯綜復雜。
二、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的主要區別
1.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特征,犯罪行為則具有外顯性特征。犯罪心理 是犯罪人大腦的活動,在沒有以言語和動作的形式表現出來即沒有發生犯 罪行為之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而犯罪行為則總是犯罪心理以作為或不 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外部活動。
2.相罪心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而犯罪行為則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 罪行為發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獨立存在;犯罪行為結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 定立即結束,它可以繼續獨立存在于犯罪人的頭腦之中。犯罪行為總是依 犯罪心理的存在而發生。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為發生在后。犯罪心理總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為總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發生。
三、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的聯系
1.犯罪行為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響和支配下發生的,沒有犯罪 心理就沒有犯罪行為。
2.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須先了解犯罪行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發 生之后,才能從行為表現人手,對影響和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作 歸因分析。沒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犯罪行為,就無從了解犯罪人的 犯罪心理。
3.犯罪行為的性質往往由犯罪心理狀況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分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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