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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立法目的在于促進我國社會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發生勞動爭議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那么,受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限是多久?申請期限又是多久呢?律霸為你做如下介紹。
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限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受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限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三、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經小編介紹,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限”中的申請與受理時限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編要提醒的是,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時,應當在申請書上寫明申請事由,提供的證據來源等。仲裁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只能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如果仲裁委員會超過了規定的期限才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對此提起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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