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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單位為了能夠創(chuàng)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因此安排公司員工每周上六天班。但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是每天上5天吧,那么每周上六天班算加班嗎?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每周上六天班算加班嗎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周工作6天,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36條、第39條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3條、第5條分別規(guī)定了企業(yè)可以實行的“工時制度”,包括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和其他工時制度。《勞動法》第38條還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對此,原勞動部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第一條中規(guī)定:“有條件的企業(yè)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yè)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guī)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是計算加班加點時間的法定基準。
《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原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問題解答》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yè),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
由此可見,除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外,確認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日不超過8小時”作為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的基準;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時間,應當以“每周不超過40小時”作為計算休息日加班時間的基準。而不僅僅看每周上幾天班,應該以每天上班的時間與每周上班的天數(shù)相結合來看。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義務加班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條款已構成違法,因為它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因加班而獲得報酬的合法權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須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可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放棄加班報酬”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
根據(jù)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如果每周上六天班的話,并不能據(jù)此認定屬于加班。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此時需要看每天上班的時間與每周上班的天數(shù),兩者相結合,才能判定出是否上六天班存在加班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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