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
我國《仲裁法》第59條對當事人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期間亦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這不僅不利于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大大影響了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
根據199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的撤申請之后,當事人不得上訴。雖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所作的批復,但是依照法理,同樣應適用于涉外仲裁裁決。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撤銷裁決的依據有哪些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三、勞動仲裁的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或者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4、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是關于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期限是多久的內容,由此可知,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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