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期間要遵循哪些規定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進行社區矯正,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另外,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減刑嗎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具有第七十八要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從緩刑本身來看,其是指滿足《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判處刑罰人員給予一定緩刑考驗期,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的一種刑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第一款“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但也規定了除外情形“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因此,被判處緩刑并非絕對不能適用減刑,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也可以獲得減刑。
犯罪分子要想適用緩刑,首先肯定不能是累犯,也不能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刑法》中已經明確了的。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往往也會確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否則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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