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和緩刑有什么區別
1.執行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緩刑的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拘役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另一種為有期徒刑的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2.起算時間不同;
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緩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3.義務不同;
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緩刑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4.執行方式不同:
有期徒刑由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緩刑在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區執行,有一定的自由,但是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緩刑與監外執行有四點不同:
(1)性質不同。緩刑是刑法規定的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處刑罰的一種量刑制度;監外執行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方法。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此處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沒有刑期的限制,因而監外執行的對象范圍大于緩刑。
(3)適用的條件不同。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適用監外執行則必須屬于法定的幾種情形之一。
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適用緩刑的可能性很大。此時一般先執行緩刑,緩刑是多長時間,就執行多長時間。緩刑期間沒有違法行為,緩刑期滿后,視為刑期結束,不再執行有期徒刑。如果在執行緩刑期間,發生違法行為,終止緩刑(不再執行),對犯罪人予以收監,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期滿后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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