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什么情況下能判緩刑
被依法認定為累犯的,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是不能被判緩刑,因為其不符合緩刑的條件。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其構成條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都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內。這里的刑罰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被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對于被假釋的罪犯,要在假釋期滿后,而非從假釋之日起計算5年。因為只有在假釋期滿后,刑罰才執行完畢。
4、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累犯。只要有一個罪是在18周歲之前實施的,就不構成累犯。
累犯后不適用緩刑,緩刑后也不適用累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再犯罪的,也不成立累犯。因為緩刑結束后,原判刑罰根本就沒有執行。
在認定累犯的時候,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看究竟是屬于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對一般累犯有時間要求,但是對于特別累犯就沒有限制。若是犯罪分子屬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那么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當然,對于累犯也明確規定了,不得緩刑、假釋。這里就不區分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
假釋期間重新犯罪構成累犯嗎?
累犯和慣犯有什么區別?
對于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構成累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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