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暫予監外執行懷孕的婦女是否適用?
對懷孕的婦女適用于監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應當從輕處罰的人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正常情況下,針對那些懷孕的婦女通常都是不收監執行的,因為收監執行的話不利于腹中胎兒的正常發育,可這些婦女如果以為懷孕就能為所欲為的話,那也是在蔑視國家的法律制度。監外執行期間要遵守的一些規定,會有工作人員告知當事人的。
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后
監外執行再犯罪的話會被收監嗎?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收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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