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外執行包括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二、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監外執行僅僅是一種在監獄之外對罪犯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所以這并不是刑事處罰中的一種。當然要對罪犯適用監外執行,那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情形。對于罪犯因為患重病而需要保外就醫,從而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的,如果其還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話,這種情況下一般是不得保外就醫,換言之也就是不能對其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活動范圍是哪里?
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可以取保嗎?
判刑后可以監外執行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拘留要走哪些程序
2021-03-11按揭買房程序有哪些
2021-01-04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能理賠
2020-12-01監察機關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021-01-17交通事故對對方主要責任我次要責任怎么賠付
2021-03-15賠償誤工費后繼續發生勞動行為違法嗎
2020-12-04車禍得到對方諒解可不可以免刑事責任
2021-03-17炒股開戶注意事項
2021-01-06保管合同沒約定生效期限
2021-02-22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怎么規定
2020-11-10試用期離職主管不同意怎么辦
2020-12-05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0保險合同成立有什么要件
2021-02-07投保車型與實駕車型不符,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1-01-27本案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應否賠付
2020-11-21逆行出車禍保險賠嗎
2021-03-14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有哪些
2020-11-24保險合同的體現形式有哪幾種
2021-01-23實習期上高速保險拒賠合法嗎
2021-02-22保險合同中止期間發生效力嗎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