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員工受傷算不算工傷
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生事故是可以按照工傷處理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系,那么試用期應當享有相應的權益。用人單位應當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試用期請病假可以嗎
員工生病,確需要請假治療的,不分試用期還是正式的合同期,都可以向單位請病假。試用期內員工也受勞動法保護,病假也可以請。
不僅可以請病假,而且,如果符合條件,單位還應當依法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于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本身就屬于一體,法律中明確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了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應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內,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地,因為工作方面的原因受傷,自然也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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