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是否可以采用境外證據
①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二、關于證據的質證和證據的效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質證,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美國學者戈爾丁認為,?各方當事人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辯論和證據做出反映;解決的諸項內容應當以理性推演為依據;分析推理應建立在當事人做出的辯論和提出的證據之上。也就是說,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辯論和質證才可以作為分析推理的基礎。
那么,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少有證人和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而公訴人往往沒有參與取證,被告人就無法和證人進行質證,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證據特別是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從而嚴重影響到案件的質量。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不恰當的。既然證人沒有出庭,如何進行查證?是不是只要控訴方查證而無須被告人質證呢?鑒于此,筆者認為證人和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被告人的質詢和辯論,否則就不能認定證據為有效,以避免一些受到偵查人員影響的證人做出不真實的證言。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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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姚德波律師,江蘇海郡律師事務所主任;?連云港市海州區第九屆政協委員;九三學社社員;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連云港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新醫藥產業委員會主任、紀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連云港市公安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政府采購專家委員會委員。姚德波主任帶領江蘇海郡律師事務所成立了人身損害賠償法律事務部、知識產權法律事務部、刑事辯護事務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勞動爭議法律事務部、公司法律事務部并為本市恒瑞醫藥、豪森藥業、珠江鋼管、康緣藥業等多家上市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市局刑事警察支隊、經濟犯罪案件偵察大隊、派出所等多家公安機關及大中型企業法律顧問。 “專業的團隊,專享的服務”是姚德波主任及江蘇海郡律師事務所秉持的服務理念。希望通過我們的服務為你創造巨大的價值! 服務領域:刑事辯護、高端商事、建設工程、房地產 聯系電話:18905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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