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兩次后兩個月還沒起訴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決定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后,兩個月內不還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該作出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不起訴,又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檢察院決定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后,兩個月內不還起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機關應該作出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不起訴,又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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