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法中的拘役有什么用?
1、懲罰功能。
拘役是懲罰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剝奪犯罪人一定的權益為內容,同時包含著國家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所以受到刑罰處罰,必然使犯罪人感受到相當的痛苦。
2、改造功能。
3、威懾功能。或稱威嚇功能,即刑罰以其具有剝奪權益的強制力使人畏懼而不敢犯罪。
4、教育功能。對一些犯罪規定一定的刑罰,可以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自覺地遵紀守法,并積極參與同犯罪分子的斗爭。
5、鼓勵功能。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侵害公民利益,危害社會秩序,廣大奉公守法的公民,對之無不心懷痛恨。
二、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三、拘役是如何執行的?
1、拘役的期限。
刑法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這樣規定,是因為拘役是一種輕刑,刑期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如果刑期太長,就失去了輕刑的意義,且會與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較難起到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這里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3、拘役期間的待遇。
刑法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犯罪分子在拘役執行期間,執行機關應注意對犯罪分子進行認罪服法、政治時事和社會主義道德品質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并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技術水平等情況,可以酌量發給勞動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此外,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
拘役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
拘役主要的刑罰手段之一,事實上,如果沒有法律制度的約束,國家的經濟秩序,民眾的生活根本就無法正常的進行,因為任何事情都不能單獨的去依靠當事人的自覺性,正因為有了法律制度的約束,人們敬畏于法律的同時也就不敢犯罪了。不過,記憶的適用對象也是比較特殊的,通常犯罪情節都是比較輕微。
公職人員拘役會不會被開除
管制拘役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拘役在哪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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