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工傷認定怎么認定?
臨時工干幾天活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按《勞動法》規(guī)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只要是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工作時間長短,遭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無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臨時工的工傷賠償】
第一、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并與公司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qū)別實質上已消失,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第二、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發(fā)生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情形,應當享有要求單位給予工傷待遇的權利。
第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也沒有及時為其申報工傷,故本來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身負擔。
【臨時工賠償標準】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國務院發(fā)布《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臨時工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臨時工”系指用于臨時性、季節(jié)性生產崗位,簽訂、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后,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guī)時,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臨時工管理暫行規(guī)定》失效,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區(qū)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yè)干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予以醫(y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于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范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綜上所述,對于臨時工來說,一旦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就和正式工享有相同的權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認定是不是屬于工傷之后可以按照工傷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同時,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就自己的權益進行商定,保護自己。
最新農民工工傷賠償程序
不屬于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況下應終止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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