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對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內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內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內容的。
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中,危險物質一般是指帶有爆炸性或者放射性、毒害性等的物質,但要注意,這里要求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若行為人投放的是真實的危險物質,那么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屬于兩種不同的犯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擾亂,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侵犯的公安安全。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造成嚴重后果會怎樣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應該如何防范
2021-03-22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補救
2021-02-13專利權可以贈與嗎
2020-12-27合同能否約定完全免責
2020-12-17工廠集資房屬什么性質
2020-11-12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1-03-20已經履行脫密期還需履行競業限制嗎
2020-11-25恢復勞動關系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2021-01-14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2021-01-03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1-02-06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1-23保險合同的非要物性是什么意思
2021-03-10外資保險公司超出業務范圍尚不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2021-03-07沒有貨運資格證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0-12-29買保險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13特殊家財險的一個經典案例
2021-01-23法院判決國內首例“二次理賠保險官司”
2021-03-14有出讓土地的經濟適用房嗎
2021-03-02土地出讓的房子能買嗎
2021-01-06房屋拆遷,營業房怎么定性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