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如何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志,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為此,本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有重要意義。
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有什么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志,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志的正常管理。為此,本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有重要意義。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永久性測量標志。所謂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志。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志。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衛星觀測點,也屬于永久性測量標志。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于永久性測量標志,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志,就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所謂破壞,是指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蓋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其行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測量標志喪失其原有作用的,就應視為破壞,構成犯罪。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長期保護測量標志的通告》的規定精神,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后,”方可進行。凡違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也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志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志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于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回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于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占為已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
從《刑法》中對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的量刑規定來看,其實此罪算不上重罪,但是出于對國家邊境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也是要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懲處。而這里所說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其實就是指國家或者軍隊在全國測量過程中,設立的那種永久性的標志。若對這類標志有破壞,就會導致測量的數據喪失準確性,進而影響到國家的建設、國防的建設,以及相關科研工作的開展。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判多久?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的概念是什么?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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