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撤案如何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銷案件,因為規定一事不再理。在起訴不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辦理流程
工作程序
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2、受理范圍
a)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發現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3、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范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4、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表明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和企業類型;確認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主管事項等;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d)原輔材料、生產技術、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e)違法行為后果;
f)其他需查實事項。
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的實際及需要,檢查人員制作[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
5、處罰告知
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承辦人員應當采納。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7、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
8、罰款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指定銀行專戶。
9、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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