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應具備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實踐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般還要求提供受傷人員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企業信息以及授權委托書(如有委托人)等材料,因此,建議在前往勞動部門辦理工傷認定之前,可先行向該部門咨詢所需要的材料,以減少奔波的次數。
二、申請工傷需注意什么?
1、申請工傷時還應注意提交下面的一些相關材料,具體如下:
(1)受到暴力傷害的證明材料。
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公外出的證明材料。
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3)事故責任認定材料。
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因為公眾l利益受傷的證明材料。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2、工傷認定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實踐中,如果您在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而受傷,且因此而準備申請工傷認定時,一定要注意保持并收集好諸如能夠證明您存在工傷事實的證據材料,然后向有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對于工傷職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工傷認定的結果關系著工傷職工能否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勞動者一定要對相關內容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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