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定,遵守有關法律服務業務規程,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六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網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條件、程序、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
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民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九條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應當如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第十條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三)農村“五?!惫B證;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書面憑證,載明收到申請材料的名稱、數量、日期。
司法部制定程序規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法律援助在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強調要從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適應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積極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一項重要任務,通過改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化、規范化水平。規范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明確法律援助服務標準,確保辦案質量,是司法部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司法體制機制改革任務的重要內容。同時,制定程序規定、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新形勢下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各地積極扎實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迅速發展,“十一五”時期,全國共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5萬件,2011年辦案量為84.4萬件,年均增幅達27%。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不斷增長,不僅在服務范圍、內容上有新需求,對規范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效果等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此,司法部在大力推進一系列便民舉措的同時,將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提上日程。
為指導和規范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近年來,司法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貫徹執行《條例》、規范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上述規范性文件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工作環節對事項辦理程序進行規定,法律援助實施工作并未形成統一的行為規范和服務標準,導致各地實踐操作不統一,一些規定操作性不強、某些重要環節行為規范不健全等問題也逐步顯現。為規范案件辦理程序,確保為困難群眾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我們在廣泛調研論證、聽取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程序規定。
程序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案人員有哪些具體規定
合理指派案件承辦人員對于從源頭上保證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稐l例》僅就指派對象作了原則性規定,鑒于此,程序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參照規范性文件規定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一是明確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實踐中,不少地方為保證律師平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實行輪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師承辦案件并非其專業所長。針對上述問題,部分地方改進案件指派方式,在對律師進行專業特長分組的基礎上指派,一些律師資源豐富的地方推行“點援制”,即由受援人選擇案件承辦律師。程序規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實踐的做法,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辦人員需要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的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情況、受援人意愿等。二是規定了指派方式。實踐中,有些法律援助機構不經過律師事務所直接指派到律師個人,這一做法與《律師法》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的規定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對其所屬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管。為此,程序規定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本機構以外的辦案人員,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社會組織進行。對于受援人根據“點援制”選擇的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也應當將指派函發送承辦人員所屬單位,通過單位履行相關手續。三是嚴格死刑案件承辦人員資質要求。由于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權,程序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辯護人必須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
因為我們國家是以人們服務為中心的,所以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就可以尋求幫助,在法律方面的困難,我們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以此來幫助我們度過難關。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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