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漏罪與新罪的并罰是怎樣的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原判刑罰改變如何數罪并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下作出的。對于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后應如何實行數罪并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
我們認為,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后應如何數罪并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
(1)刑種變更后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后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刑種變更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的刑期,然后將剩余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后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后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后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
(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后將剩余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要是在判決宣告后刑法執行完畢之前,同時發現犯罪分子之前的漏罪,與此同時又犯新罪的,我國法律中對處理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一般情況下都是先對漏罪作出處理。之后在對所犯的新罪進行判決,之后才是決定實際應當執行的刑罰。
國家對于累犯漏罪行為都有哪些處理方法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漏罪該怎么處理
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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