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權的安排應與子女的年齡相一致。
根據(jù)子女成長發(fā)展的規(guī)律,不同年齡段的子女呈現(xiàn)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協(xié)議探望權安排時尤其應注意子女的年齡段差異。離婚律師指出,有些人認為,為了生存和發(fā)展,人類的嬰兒有尋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會依附于某個主要目標對象以尋求生存和發(fā)展。這個主要的依附對象,通常但并不絕對是孩子的母親,也可能是孩子的父親。在幼兒時期,與主要的依附對象之間的分離,會引起嬰幼兒的緊張,有些專家認為,這種分離是危險的,應盡可能地避免。在該時期,非居住父母對子女的留宿探望應盡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況時才可以采用留宿探望。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其對居住父母的依賴逐漸減弱,與非居住父母之間更多或更長時間的交往成為可能,并且通過更多地接觸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于子女的社會化過程。進入小學年齡段后,其認知度逐漸提高,特別是當其成長至10周歲以上時,其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增強,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盡量地聽取其意見。
2、除傳統(tǒng)的周末探訪外,考慮到特殊日子探望的重大意義。
傳統(tǒng)的定期性探望保持了子女與非居住父母之間的持續(xù)交往,有利于維護親子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性。特殊日子,如在幼兒時的“六一兒童節(jié)”、父親節(jié)或母親節(jié)、父母生日或子女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間,父母子女之間的見面交流能提升其相互的滿意度,有利于拉近親子的情感距離。
3、白天探望與留宿探望在探望的效果上存在重大區(qū)別,留宿有助于幫助子女與非居住父母之間發(fā)展親密的情感紐帶。
在留宿時,親子時問通常較少受到限制和安排,家庭的動力特征得以體現(xiàn)——如給孩子鋪床、道聲晚安、早上喚醒孩子起床、幫孩子穿衣服以及與之共進早餐。相反,白天的時間很容易受到限制,并且常安排一些親子共同參加的活動。盡管這些活動對建立和維持親子關系非常重要,但那僅是孩子身體和心理健康成長和發(fā)展過程中非常小的一部分。研究證實,與子女有留宿探望的非居住父親,比那些僅在白天與子女交流的父親,在其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上有著更高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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