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拒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為拒執罪,而說到此罪的標準,主要包括了認定標準、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另外認定本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然而是否有能力執行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聘請刑事法方面的律師來獲得幫助。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拒執罪2020司法解釋全文的內容有什么?
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讓毛地幾年沒開發可以收回嗎
2021-02-10交通事故認定要花的時間是多久
2021-01-16超出勞動仲裁時效不予受理,可以再上訴嗎
2021-01-19勞動仲裁可以索要名譽賠償嗎
2021-03-15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2020-11-24工程嚴重延期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2021-03-09房屋繼承協議什么時候生效
2020-11-13哪些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2020-12-11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1-03-15發生勞動爭議或者勞動關系轉移接續時,有哪些東西都是重要憑證
2021-01-14哪些屬于終身人壽險
2020-12-01車上人員險與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0-12-04家庭財產保險中的分攤條款
2020-11-08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保單受益人變更注意事項
2021-03-05哪些交通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2021-01-12土地入股租賃協議范文
2021-03-09被拆遷人如何確定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
2021-02-22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農村戶口和非農戶口有哪些區別
2020-12-06拆遷安置房能申請房屋貸款嗎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