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期間怎么計算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緩刑的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時長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三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被判死刑的緩刑考驗期:兩年。
(《刑法》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我國的法律也會在各個方面規范公民行為,也會按照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罰力度,那么緩刑一般適用于不是非常惡劣的罪行,同時也認為犯罪嫌疑人有悔過的表現不會給社會帶來危害的情況,當犯罪嫌疑人在緩刑的考驗期間再次做出違法行為,也會取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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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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