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一般像那種因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受害人不接受調解、或對侵害人賠償漫天要價的致使調解無法進行的,法院不認為被告人是認罪態度不好,不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情節,像這種情況,法院一般只判處緩刑,正常是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二、故意傷害罪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一般因為糾紛而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在法院進行調解的時候,對方如果認罪態度不好,也不積極的進行賠償,又是家庭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判處六個月的緩刑的。家庭糾紛致輕傷,建議雙方還是冷靜下來協商解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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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怎么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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