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大家肯定都聽說過,剝奪政治權利是屬于我國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它是從政治層面來剝奪罪犯權利的,例如國家事務的參與權。那么大家知道司法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怎么執行嗎?下面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剝奪政治權利怎么執行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剝奪犯罪分子以下各種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協助執行。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當然,剝奪政治權利也包括上刑執行的。如果是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時間相同,同時執行。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時,執行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及刑期的長短。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由哪些機關執行?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很多時候都是有期限限制的,這個法官會在判刑的時候同時作出,然而要是主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話,那么一般就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就您的問題到律霸網站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切實維護您的合法利益。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規定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怎么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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