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哪些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法》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單位的負擔。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用人單位應承擔三項費用:
一是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是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哪些費用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呢?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目錄和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般來說,各地社保行政部門會以勞動功能障礙等級作出的次月作為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起始時間,但在這一時間之前,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先就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用提前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報銷。申請報銷所需材料,以各地社保部門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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