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復議5天內提出可以嗎?
可以在5天內提出復議請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二、不批準逮捕的條件包括什么?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四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不批準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
對于不批捕逮捕的具體程序是基于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不批捕逮捕的相關條件,但當事人有權對相關事項提出復議,檢察機關可以依據規定的程序來辦理相關事項,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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