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于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于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于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綜上所述,工亡的補償金需要在分配的時候確定是否是遺產,如果是遺產的話先確定是否有遺囑或者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分配,如果不是遺產的話那么由死亡職工的社保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來進行分配,其他人都不能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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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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