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怎么計算
職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受傷前工資標準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工傷期間,職工的工資與受傷前的工資標準是一致的。
二、工傷期間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從原則上來說,職工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若是職工有其他情況,或者由職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雙方就能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員工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在通常大部分情況下,只要工傷后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除非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依然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給工資該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因此,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給工資是違法的,侵害了傷者的合法權益。
由此引發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在對事故做出處理的時候,這個周期是比較長的,并且前期受傷職工往往需要到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因此就無法正常參加單位的工作。但職工畢竟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因此我國規定在工傷期間單位應當支付受傷職工停工留薪工資,并且單位還要保證該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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