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工傷賠償協議的內容是什么?
協議人(以下簡稱甲方):xxxxx廠
協議人(以下簡稱乙方):XXX
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為該廠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時,不慎 受傷。事發后,甲方將乙方送到醫院進行治療 日,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醫院做后續醫療手術,現已痊愈。為解決乙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由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業、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伙食費、交通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 元整(¥: 元);
2、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雙方勞動關系立刻解除;
3、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4、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對于員工因工傷導致了傷殘的情況下,肯定是需要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的傷殘類型和傷殘程序來進行處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有關賠償的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協議來進行處理。
工傷賠償項目和標準
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書
工傷賠償金退休后是否還可以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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