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執行換押制度是否可以?
不執行換押制度是可以的,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于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于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并均可向上一級 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根據自身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超過羈押期限的類型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于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脫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三、換押延誤怎么杜絕?
延誤換押,說到底是一個程序違法的問題,程序違法實際上是主觀方面的認識以及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的問題,所以從根本上解決超期羈押的問題是完全可能的。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一)、充分認識延誤換押問題的危害性,轉變思想觀念。
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影響政法機關執法嚴肅性,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還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要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對超期羈押的認識,轉變思想觀念,把嚴格、公正執法作為各級政法機關的首要任務來抓。政法機關必須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提高辦案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深入學習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強化法制觀念,增強程序法的意識,杜絕“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時效意識、賠償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實現各項執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規化。
1、認真實行換押制度,防止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級辦案機關要認真執行換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單位必須立即將換押證復印件或傳真給看守所,接案單位應在接案后三日內及時到看守所換押;
2、對羈押期限實行登記催辦制度,準確掌握每一個被羈押人員的訴訟階段和訴訟期限,將被羈押人員不同訴訟階段的法律手續和羈押期限進行必要的登記,登記必須及時、準確、詳細。催辦制度是對即將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辦案單位及時予以辦結或移送的一項制度;
在當代人認真的工作提高辦事的效率,規定了很多的時間方面的限制,比如說對于當事人羈押的話,保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規定的時間內如果還沒有發現證據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存在,就必須予以釋放,如果有符合換壓的條件的,可以實行換押制度。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延誤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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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后需要換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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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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