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退休人員在崗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企業離退休人員,沒有工傷。用工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在從事聘用工作中受傷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基本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不受影響。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并且《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要求工傷認定必須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而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因此是不能做工傷認定的。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離退休人員在退休后,其勞動合同就已經解除,并根據我國社保的相關政策規定,離退休人員可以依法享受養老金等,是不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所以此時如果繼續工作發生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或者造成的傷殘情況進行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待遇爭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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