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被批捕是什么狀態?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二、什么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針對自然人的刑事強制措施,但這些強制措施無一可以適用于單位。因為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的行為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單位中個人的權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剝奪單位的權利。結合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應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1.交納保證金。對犯罪嫌疑單位或被告單位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采取財產保證金的方式。如果單位在交納保證金之后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應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凍結。即由刑事司法機關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單位資產流轉的一種強制措施。刑法對犯罪單位適用的刑罰只有罰金一種,為了保證對犯罪單位判處的罰金刑得以執行,在偵查期間就可以對犯罪嫌疑單位的資產予以凍結。
3.查封。對某種犯罪可以實行查封。如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等可以查封該單位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設備、場所等財務,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4.扣押。對單位進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實行扣押有關財物,以以防其繼續作案,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
三、什么是刑事拘留?
如果你收到公安機關送達的你親戚或者朋友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得知親屬或朋友被刑事拘留關押在看守所時,你會心生疑問,什么是刑事拘留,性質嚴重嗎?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當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時,為進一步調查,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對其實施刑事拘留。同時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小時以內同時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當然,如果被拘留人拒絕提供家屬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誤,也可能導致家屬無法及時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如果說公安機關發現了違法行為是會立即進行立案偵查的,那么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符合了上述的條件和標準后是可以將其進行逮捕的,在逮捕當事人時需要向檢察院提交調查的證據和材料,當 檢察機關認為提交的證據比較充足并有必要逮捕當事人時,也是會批準公安機關提交的批捕申請的。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訴
被看守所拘留多久批捕?
不予批捕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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