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雖構成犯罪是否可以不批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二、不批準逮捕
不批準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發生了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在提交逮捕申請后,也是需要將相關的材料和證據一并提交,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充分后,也是會駁回逮捕申請的。
綜上所述,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批捕的決定是建立在有確鑿的證據上面的,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犯罪事實的。那么是不會批捕的,而批捕程序一般都是由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來決定,都是需要通過證據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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