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關押精神患者犯罪嗎?
顯然不合法,精神病患者雖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但是他的民事權利能力沒有喪失。家人強制將其關鐵籠,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合法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強制收治。
二、關押精神患者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1、非法拘禁罪的對象,法律上未作任何限制,可以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任何公民。由于人的行動是受意識支配的,所以身體活動自由就是意思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事實狀態的,而不以行動者在法律上具有責任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為限。至于襁褓中的嬰兒、被看護的植物人等缺乏變更其所停留場所的意思決定能力,完全沒有行動自由,不能成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對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動的人、能夠獨自移動的幼兒、高度精神病人等沒有完全喪失了自由支配自己行動的能力,則能夠成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對象。
2、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動的自由。這是憲法所賦予一切公民的權利,即便是精神病患者亦莫能外。
3、在肯定精神病患者成為非法拘禁罪對象,以保障他們應有的人身自由的同時,也要注意保障他們的監護人的監護權。若監護人為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或者為防止其行為危害社會而將其暫時禁閉,則不構成非法拘禁;但如果在危害已經排除的情況下,仍對之繼續加以捆綁或關押,則屬于非法拘禁行為無疑。
綜合上面所說的,關押沒有犯罪的人員那么就是屬于不合法的行為,不管此人是否有患病,執法人員一般在處理此案件的時候就會依法的讓當事人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對于此患者就一定要及時的送到醫院治療,盡最大的可能讓他不要傷害到其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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